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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23: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41页(485字)

指对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的法律规定。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摘要如下:(1)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2)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经停香港的航班,或香港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航班的民航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但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

(3)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航协定和协议;谈判签订新的民航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同没有签订民航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定。

(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行政区政府同其他当局商谈有关执行民航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对在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依照民航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航班签发许可证。(5)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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