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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17:59: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1303页(2017字)

【集校】:

洪兴祖: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

校语:一本此句末与下文皆有也字。

朱熹:忠何以遇罚兮,亦非余之所志也。校语:,一作罪。以,一作而。

余,一作吾。一无二也字。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洪本。

明繙宋本:同洪本。校语亦同。

汪瑗:忠何辜以遇罚兮,亦非余之所志也。

毛晋:忠何辜以遇罚兮,亦非予之所志也。

戴震、汪梧凤:忠何辠以遇罚兮,亦非予之所志也。

校语:辠,一作罪。所志也,俗本删去四也字。

闻一多: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也。校语:当从一本于两句末补也字。

详上“羌衆人之所仇”、“又衆兆之所雠”条。朱本有两也字。

姜亮夫:依文义定之,则作而爲允。

沈祖緜:罪,吴棫《韵补》引作辜。

。【集释】:

王逸:罚,刑也。

言己履行忠,无有罪过,而遇放逐。放逐亦非我本心宿志所望于君也。

汪瑗:忠,卽上五章所陈者。罚,凡君加以怨怒之意皆是,不必放逐贬谪而后谓之罚也。

志者,心之所之。所志,犹所期也。

林云铭:以理言,本是意想不到的。

蒋骥:遇罚,卽所谓致愍也。

胡文英:以忠遇罚,人或疑其贾,故曰非余之所志。班氏谓其露才扬己,岂尝深究其义之所存哉?

陈本礼:忠,跟上“莫我忠”来。

王闿运:无罪遇[按,遇,原本误作过。]罚,衆所不平也。

然余心犹不志之,以古今常有此比。

俞樾:志,卽知也。《礼记·缁衣篇》: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述而志也。

郑注曰:志,犹知也。

是其义也。屈子之意,盖言得宠得罪皆非己之所知耳,以爲忠而遇罚非宿志所望则转浅矣。

文怀沙:志,就是心有所之。所谓心有所之的意思就是思考的目的。

非余心之所志,就是不是我内心所顾虑的。(《屈原集》注)

黄孝纾:志,意料。

刘永济:朱骏声曰:“志,卽识字之古文”。“非予心之所志者”,非予心之所及知识也。

(《屈赋通笺》)

谭介甫:《説文》志意二字转注,此谓以忠遇罚,亦非我心所意识得到的。

苏雪林:古人以“志”字包括全部心理活动,所谓“在心爲志,发言爲。”此处志字决不能作志愿、志气、志嚮解。

徐仁甫:忠何罪以遇罚兮,何犹无也,言忠无罪而遇罚也。

亦非余心之所志也,非犹岂也(岂训非,见《晋语》二韦注。故非亦训岂),言亦岂余心之所志耶?旧解不知“非”爲反诘副词,而以此爲否定句,因删两“也”字。

但朱本皆有“也”字,洪引一本亦有“也”字,以楚人文例绳之,有“也”字是。

吴孟复:忠承上四句言。

此承“不知宠之门”言,言不以荣辱放在心上,故遭罚亦非所计较。

蒋天枢:罚,谓责谴之并黜己职。

忠何罪以遇罚,卽《离骚》所言“朝谇夕替”。

王泗原:遇,遭。

志,记。言忠有什么罪而遭罚?这也不是我心所记挂的。犹今所谓不在乎。

何剑熏:志假作识。古二字音同通用。《周礼·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郑玄《注》:“志,古文识。识,记也”。《论语·述则》:“多见而识之。”班固《白通·礼乐篇》引作“多见而志之。”本篇《怀沙》“章画志墨兮”,《史记》作“章画识墨兮”,是识、志通用之证。识,知也。

此言忠于君主应无罪,但却遇到惩罚,什么原因,则不是我所知道的。(1984年10月《楚辞拾瀋》)

汤炳正:此句“亦”字,乃上承“迷不知宠之门”而来,志与知字,互文见义,前后相应。

(《楚辞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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