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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告君子,吾将以爲类兮。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18:25: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1629页(4815字)

【集校】:

迁:明以告君子兮,吾以爲类兮。

洪兴祖:明告君子,吾将以爲类兮。校语:一本明下有以字。

朱熹:明告君子,吾以爲类兮。

校语:明下一有以字。

黄省曾:明以告君子兮,吾将以爲类兮。

明繙宋本:同朱本。校语同洪本。

朱多煃、庄允益:同黄本。

汪瑗:同朱本。

毛晋:告君子,吾将以爲类兮。

戴震、汪梧凤:同洪本。校语:明,《史记》作明以。

姜亮夫:明下《史记》有以字。

蒋天枢:同黄本。

校语:从黄本、夫容馆本“明”下补“以”字,“君子”下补“兮”字。

。【集释】:

王逸:告,语也。

类,法也。《》云:永锡尔类。言己将执忠,故以此明白告诸君子,宜以我爲法度也。

朱熹:以此言爲法也。

汪瑗:而篇首之叹,岂真爲南土之幽蔽,而如贾谊之伤悼其不得以永寿爲情哉?呜呼!死生之际,出处之分,屈子见之真,而守之固矣。其君子小人反常失序,使国败君亡,而己独不得以效犬马之智,以匡救扶持于万一,又乌能恝然无慨于其中哉?是增伤永叹者,仁之至义之尽,知君臣之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者也。

其舒忧娱哀者,乃保身之智,乐天之诚,而知人之禀命盖有一定而不可移者也。其忧乐之情,固有并行而不相背者矣。而后世读《离骚》者,遂谓其句句爲无聊之词,而谓屈子终身爲愁神苦思之人,憔悴枯槁之客,不亦乎?呜呼!屈子之后,似其人者,惟陶靖乎?其余他辈,忧则出于无聊,乐则出于勉强,不足以语此也。朱子曰:“言民之生莫不禀命于天,而随其气之短长厚薄,以爲夭寿穷通之分,固各有置之之所,而不可易矣。吉者不能使之凶,凶者不能使之吉也。是以君子之处患难,必定其心而不使爲外物所摇动,必广其志而不使爲细故所狭隘,则无所畏惧,而能安于所遇矣。

”洪氏曰:“屈子以爲知死之不可让,则舍生而取义可也。所恶有甚于死者,岂复爱七尺之躯哉?”瑗按:朱子洪氏之説,深得屈子立言之意。

但不爱其死者,屈子之所能也;怀沙砾以自沉者,屈子之所不爲也。遭放而遂自死,自死而复沉渊,是岂舍生而取义哉?是岂定心而广虑者哉?是岂知乎天命者哉?或曰,然则屈子之爲此言者何谓也?曰:屈子之悲愁久矣,其爲谗人壅君故也。

其迁于南土也,而悲愁亦复甚焉。南土之卑湿损寿也久矣,屈子恐人之疑己悲愁不在于君国,而在于己身也,故发爲此论,以明己之心以晓人。

且使壅君谗人倘一闻之,而有察于己之忠诚恋恋不忘之心,万一召而还之,怜而收之,使得以竭智尽忠于君国,而不至于速亡疾败,未可知也。此屈子拳拳之本心也。呜呼!安得起屈子于九京之下,而与之论《离骚》哉?

黄文焕:明告后之君子,倘后世之中有同忠如我者,吾将引之以爲俦类,庻地下不孤也。呜呼!原之痛悼当世极矣!从彭咸之遗则,以此心质之前世也。明告爲类,以此心待之后世也。前望千载,后望千载,顾影孑(按,原作“了”,

)立,足跂眸穿,悠悠当代,竟何人哉!

王夫之:而犹明告君子,表着己志者盖欲使有心者超然于祸福之外。抗忠以匡危乱,勿惩己之放逐,而欲勿与爲类也。

林云铭:以此理明告天下后世,有君子知此者,卽是我之同类,所谓“愿志之有像”者,此也。已上申前意而自述其不怖死之衷,此投水命之辞也。

张诗:不爱其死,吾诚可以爲法矣。故明告君子,以吾爲法,各安义命,无或畏惧而变心从俗也。

蒋骥:君子,指彭咸。所以发愤自强,而忍死以与彭咸爲类也。

屈复:死不可让,捨生取义,知所恶有甚于死者,愿勿爱此七尺之躯。明告君子,吾以此言爲法也。右六段,独立汨上,自述之死靡他之素志,以告后人也。

奚禄诒:明告君子,吾将以死爲人臣之法则,一以爲劝,一以爲诫云尔。

怀王卒而屈原死,诚得其死矣。杨维祯谓:不徇于狼之秦,而塟于江之腹,何其不审情度势而刻以儗人乎?方怀王与秦昭约会之时,已踈原而无位,岂肯使原傔从乎?如皆执鞿靮而从,孰守社禝执也?原之心宁忍逆王之不返而曰我以身殉哉?怀王方出而顷襄迁原愈远,原尚望怀王之归心之悟也。

司马迁谓其睠顾怀王,存君与国反覆无已,诚知原之心矣。如维祯读《史》,微子啓衰绖含璧不如豫让之吞炭也,谢枋得麻衣卖卜不如贯高之絶肮也。夫岂尚论之识哉?

胡文英:我之明告于天下后世之君子者,实将以此爲类,而非徒以死怼君也。

刘梦鹏:君子,古之杀身成仁者。若彭咸之类,将以爲类。窃附古人与彼爲徒也。

屈子以彼其材游诸侯,何国不容,而自令若是,读此语可以思屈子矣。以非大雅明哲讥之者,无乃不谅已甚乎!

陈本礼:类,叶赖。

末以死字反知字,知死不可让则生亦无益,何必欲求人之知也。将前后数知字一笔扫却,而归于死之一途,固可以免邑犬之羣吠矣。

王闿运:类,善也。旣审于义,将立后世贞臣之善法,愿其皆无爱死以自洁而蹈道,又非比干申徒之比。

沈德鸿:类,朋也。

徐英:承上知死不可辞,不爱一身以殉之而言。谓明告后来君子,吾将以死忠爲法也。乱辞述怀质抱,世莫吾知,写其投渊以前,决刚毅之志,令人爲之歌泣无端。

屈赋眞千古牢骚之祖也,三代以下,唯贾生得其仿佛,故史公与之列传。《怀沙》一章章五

郭沫若:明告当读爲明皓,乃君子之形容词。

姜亮夫:言己将以勿爱于死,爲己身之法,愿以此言明告于君子也。

马茂元:君子,泛指懂道理的人。吾将以爲类兮,承上文“知死不可让”二句而言,説自己卽将把这种认识,付于实践。

意指卽将就死。类,是类别的类。以爲类,是説以“不让死爱生”的志士仁人爲类。以上申述自己对于捨生就死的认识,全篇。

沈祖緜:《正义》曰[按,此爲《史记正义》]:按类例也,以爲忠臣不事乱君之例。与王注相反。

刘永济:乱辞除本篇大旨外,屈原对于生死之际,见之明,思之审,言之尤爲俊伟。此文乃屈原笔,古今伟大人物,于其临死之前,未有作爲文章自写其思有如此光明磊落者。

(《屈赋音注详解》)

朱季海:《方言·第七》:“肖、类,法也。齐曰类,西楚、梁、益之间曰肖。”又《第十三》:“类,法也。”《怀沙》此文,转同齐俗,是法谓之类,故齐、楚间通语矣(《荀子》亦有此言,杨《注》不辨,辄训作善,王念孙规之,是也,説见《读书杂志·荀子第二》)。

(《楚辞解故》初编)

郭在贻:郭读“明告”爲“明皓”,意虽可通,而未必卽符合原意。洪兴祖云:“一本‘明’下有‘以’字”,今本《史记·屈原列传》所引正作“明以告君子”,倘如郭所説,则另一本的“以”字便讲不通。王逸训“明告”爲“明白告诸”,是对的,但训“吾将以爲类兮”爲“宜以我爲法度”,则是变乱文例,殊不可通。

今谓此句当与上文“知死不可让,愿勿爱兮”合看,所谓“吾将以爲类”,乃指以“知死不可让,愿勿爱兮”爲类(类卽法则、道德标準之意),亦卽捨生取义之意。这种思想,篇中凡三致意焉,如“重仁袭义兮,谨厚以爲丰”,如“定心广志,余何畏惧”,等等。故最后总结一句“吾将以爲类兮”,意思就是説:我将以捨生取义爲处世之準则。

杨胤宗:屈子着《怀沙》之赋,其死意已决,知死不可让,愿勿爱兮,迺所以明志也。然则原何不死于陵阳?(原写陵阳最久,《哀郢》曰:至今九年而不复。

可以爲证。)何不死于辰溆?曰屈子之死,迺以死爲谏,欲上悟其君耳。死而无所闻,非所以云处死也。长沙爲楚东南之会,与僻陋之邦异,且成王封于楚蛮,居丹阳,与长沙爲近,则亦狐死首丘之意,所以惓惓有怀也。

余曩读《离骚》,感其多忧世语,是所谓穷而呼天,疾痛呼父母之词也。及诠《怀沙》之赋,尤觉其愤懑悲凉,使人不忍卒读,或曰:郁轸。

或曰:离愍长鞠。或曰:羌不知予之所臧。

莫知予之所有。孰知予之从容。

奇崛奡兀,重叠抑郁,语语血泪,非复爲文字也。

蒋天枢:君子,古人君之称,明以告君子,犹明言告顷襄以己之死也。

类,象也。去也吾将爲以义持身,爱其族类者之精神形像也。

汤炳正:王逸注前二句,极是。但注后二句则与正文原意不合。

考“吾将以爲类兮”,各本皆无歧异,意承前二句,谓我将以“伏死义”之高行作爲法度也。意本明畅,并非谓别人宜以己爲法度。王注逕作“宜以我爲法度”,疑别有原因。

当然,王逸注固多曲解正文之处,但以此句(“吾将以爲类兮”)之明白晓畅,反颠倒其意而爲之解,恐王氏不会迂腐至此。因而,疑汉代传本《怀沙》原文当作“将吾以爲类兮”。此乃屈赋副词多置主语前之惯例。“将”爲时间副词,故置于主语“吾”字之前。此句式,意与“吾将以爲类兮”相同。

犹“汩余若将不及兮”,“纷吾旣有此内美兮”,“忽吾行此流沙兮”等等,照习惯解释,“吾”“余”皆当提前爲主语。

但如“将吾以爲类兮”,则其含义极易与另一句型相混,卽改变主语“吾”字之性质,由效法者变爲被效法者。王逸注疑卽据“将吾以爲类兮”之原本正文,释爲“宜以我爲法度”。《史记·屈原列传·索隐》:“类,例也。以爲忠臣不事乱君之例。”似司马贞所据唐本,正文仍作“将吾以爲类兮”,故释义仍沿王逸之

考《离骚》“乘骐骥以驰骋兮,来吾导夫先路”,学术界多主张“来吾导夫先路”之“来”断爲一字句。其实,以屈赋上述诸句例之,“来”字当爲“导”之助动词,而置于主语“吾”之前。

以一般语法而言,卽“吾来导夫先路”耳(详前)。但此句之王逸注,与“将吾以爲类兮”句所相同。

如王注云:“言己如得任用,将驱先行,愿来随我,遂爲君导入圣王之道也。”这裏就把“导先路”的主语“吾”变成了被追随的对象“吾”。“导”的助动词“来”本属屈原来导怀王,反而变成了怀王“愿来随我”。

可见《怀沙》“将吾以爲类兮”的王注解,盖亦由类似情况而来。因此,我怀疑屈赋中诸如“吾将远逝而自疏”、“吾将上下而求索”等句式,先秦古本或皆作“将吾远逝而自疏”等,汉初读者始据通行句式改之。而“将吾以爲类兮”、“来吾导夫先路”,特改之未尽的残迹。

而王逸恰在此等处作了错的解释。(《楚辞类稿》)〇此谓明告贤人君子,自己将以死之士爲榜样。

以上第四段,重申己志,表明决意死

(《楚辞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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