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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18:29: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1698页(2682字)

【集校】:

洪兴祖: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

朱熹、黄省曾、明繙宋本、朱多煃、汪瑗、庄允益:同洪本。

毛晋:奉先功以照下兮,朙法度之嫌疑。

【集释】:

王逸:承宣祖业,以示民也。

草创宪度,定衆难也。

洪兴祖:《史记》云:怀王使屈原造爲宪令,属草藁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爲令,衆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非我莫能爲也。

王怒而疏屈平。

朱熹:先功,谓先君之功烈也。嫌疑,谓事有同异而可疑者也。

汪瑗:先功,谓楚先王之功烈。法度之所在,功烈之所在也。

照,犹示也。法,刑法。度,制度,卽《史记》之所谓宪令也。嫌疑,谓法度之有同异而可疑者。

嫌疑之际,苟不昭明之,则法无一定之规,而民莫知适从矣。此章屈子追歎往日尝见信任于王,而受王诏命,昭明一代之宪章,以植国纪;宣承先王之功烈,以示下民;明白法度之嫌疑,以爲画一;使下有所遵守,知所趋避,而不敢惑世以诬民也。《史记》谓怀王使原造爲宪令,观此,则亦不过因先王之法度而昭明之耳。屈子推功于先王,固得立言之体,而其才能之美,亦自不容揜也。《史记》但知怀王使原造令,而不知其爲先王之令也。世称《杜集》爲史,而不知《楚辞》已先之矣。

黄文焕:曰昭时,曰炤下、曰明法度,主德臣忠,只此向明之一途。

钱澄之:奉先功犹言援祖制也。

明嫌疑者,是非可否,所辨在几微之间,序称与王决定嫌疑是也。

王夫之:先功,先王之功令也。

林云铭:承先君之余烈,以照临臣下。事有同异可疑者,皆以法度分晰而定之。

二句乃昭时之作用。

张诗:且令奉先王之功烈,使之彰示于下。而法度之有嫌疑可议者,无不明之。

屈复:先功,谓先君之功烈、法度、治国之典章,明则国兴,背则国亡。

奚禄诒:奉祖业以临下民,草创宪典决定嫌疑。

胡文英:先功,祖宗之法度。

照下,则民之隐微必达。法令章程之有私弊可疑者,则明其故而更定之。

刘梦鹏:先功,犹云前烈照明之也。下,谓臣与民。

陈本礼:照下,照临下土。法度卽五刑,纠万民之法,八辟丽邦法之度。

嫌疑,则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之类。

胡濬源:此篇足考屈子疏放赋《骚》之前后。

徐英:或曰:屈原他作,皆未详述草宪令事,不应于此篇专述事实。又曰:东方朔《七谏·初放》,刘向《九歎·逢纷》,皆直序屈原事,与此篇首段相似。又曰:篇中多激亢之言,类乎《七谏》、《九歎》,遂疑此篇爲《七谏》、《九歎》同时之作,非屈原之赋,而入《九章》中者。英案:《七谏》、《九歎》,本拟屈赋而爲之,又何异乎与此篇相类也?至专述事实,则死志旣决,追抚往事耳。

闻一多:照读爲昭,示也。《韩非子·显学篇》:“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五蠹篇》:“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八説篇》:“息文学而明法度”。

文怀沙:奉先功,遵守先人遗留下的制度。照下,照耀着下民。

明,判明。法度,法则制度。嫌疑,不明确或模糊的地方。

(《屈原集》注)

黄孝纾:明,明确。

嫌疑,指法令含糊的地方。

姜亮夫:先功,王逸《章句》以爲祖业,是也。

原以宗臣爲近内官,在王左右,非凡臣可比;盖犹有推行本族遗教之责。则辅佐今王,实所以光被先德,以化其民,故明提先功,不称今上也。

照下,照临下土,犹《典》言光被四表也。明法度,卽草宪令。余乃奉承先业,以光照下民;脩明宪令,定其是非然否之疑。

谭介甫:“奉先功”句,大约追泝到吴起辅悼王变法和宣、威二王的昌盛。

杨胤宗:先功,谓楚之先君贤而有显着功烈者。照下,泽被万民也。嫌疑,谓事犹豫未决者。

吴孟复:先功,卽《离骚》“忽奔走以后先兮,及前王之踵武”与《抽思》“望三五以爲象”之意同。先功卽前王之功业,亦卽所谓“上称帝,下道齐桓,中述汤武”(《史记·屈原列传》语)。法度,卽榘矱或规矩。明,《国策·齐策·注》:“审也”。嫌疑,盖帝喾、尧、、禹,以至齐桓、晋文,事有同异者,卽当有因有革,但察民心,致富强,举贤任能,反对淫佚,其规矩则是相同的,“明法度之嫌疑”当卽《离骚》“求榘矱之所同。

蒋天枢:奉,承也。先功,先人功业,安定国人,首先宣明先王功业以抚人情,安定形势。明,阐明,辨説其是非所在,以爲人民衡量之标準。法度,政府规制刑法之属。

嫌疑,谓法之不便于民者,《礼记·坊记》“使民无嫌”,郑玄注:“嫌,嫌疑也。”《説文》:“嫌,不平于心也。”

汤炳正:法度是所以明是非、决嫌疑的,历来如此。如《管子·禁藏》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故明王慎之,不爲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琅琊刻石云:“除疑定法,咸知重辟”;之罘刻石云:“事无嫌疑,黔首改化。”又《恪斋集古録》二十四册载秦诏版云:“法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这都可作屈子“明法度之嫌疑”的注脚看。在吴起变法革新失败之后,法度不明,是非无準,则屈子提出这个问题,尤足见其卓识。

(《楚辞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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