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犯罪心理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7:29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761页(416字)

采取爆炸、放火、开车撞人等严重暴力手段,将自杀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犯罪同时进行,或犯罪后再自杀的心理原因。

主要有:(1)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因个人的某些需要得不到满足,对社会极端不满,以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事件、开枪滥杀无辜、开车撞死无辜群众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自杀身亡,以此发泄对社会的极端不满与报复心理。

(2)同归于尽的心理。

如在婚姻恋爱中遭受挫折,在爱恨交织的复杂情感和绝望心理支配下,产生“我得不到你,也不让别人得到你”的报复心理,以爆炸、放火等方式杀害被害人后再自杀。

(3)悲观绝望心理。因个人生活、事业等方面遭受严重挫折,在悲观厌世的绝望心理支配下,选择公共场所进行爆炸等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在爆炸中自杀身亡。(4)变态心理。以进行爆炸、开车撞人、放火等手段制造恶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并自杀,以此制造让社会震惊、世人瞩目的轰动效应,获得自我实现的心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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