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心理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9:17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762页(360字)

自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心理动因。

主要有:(1)使被告受到刑事追究。在轻微人身伤害、污辱、诽谤或虐待、遗弃、重婚等案件中,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怀有愤怒、仇恨等情绪,希望通过诉讼,使被告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2)迫使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轻微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案件中,自诉人明知不可能达到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目的,但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到迫使被告进行经济赔偿或承担民事义务的目的。

(3)争是非曲直。明知不可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因与被告之间情绪对立,欲将对方置于被告地位,到法庭上争个是非曲直,使对方认错服输,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4)掩盖自己的过错。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以提起诉讼来掩盖自己的过错或违法犯罪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