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9年研究生条例

书籍:教育大辞典第11卷外国教育史 更新时间:2018-11-19 00:15: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上海教育出版社《教育大辞典第11卷外国教育史》第291页(750字)

苏联第一个全面规定研究生工作要求的教育文件。

1939年3月由人民委员会通过。共29条。

前3条具有总则性质:(1)确定高等学校及科学研究机关的研究生部为培养讲师、教授和科研干部的基本形式;(2)指出只有具有高度熟练的科研领导力量和相应科研工作基础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才能建立研究生部;(3)指出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名额、可招收研究生的学校及教研室名单须由人民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事务委员会批准,研究机构的招生单位和招生专业、名额由有关人民委员部批准。

以下条款分三部分,分别规定研究生招生程序、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考生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程度和教学、科研工作能力。报考时须向校长或所长提出申请并附呈毕业证书、自传、服兵役证明和工作单位鉴定。

入学考试科目为列主义原理、一门外语和专业课程,由高等学校副校长(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和教授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主考。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由教研室负责培养,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任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5名以下研究生,须按个人计划进行培养,毕业论文题目在第一学年确定。研究生一年2次向教研室报告计划完成情况。认定研究生可与教研室工作人员同样使用教研室的设备、实验室及图书资料,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助学金及科学工作者的一切优待,有12天寒假和2个月暑假。国家每年给研究生提供1个月助学金数额的资料费。

部属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未经人民委员允许不得转做其他工作。除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外,研究生不得兼做其他工作。无故不能按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将被研究生部除名,另行安排工作;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论文答辩者,作为研究生毕业。条例最后规定研究生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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