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工人学校条例

书籍:教育大辞典第11卷外国教育史 更新时间:2018-11-19 00:15: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上海教育出版社《教育大辞典第11卷外国教育史》第291页(645字)

苏联为使工人青年学校工作正规化而制定的教育法令。

1944年4月颁布。根据苏联人民委员会1943年7月作出的为战争时期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读完中学或七年制学校的工人青少年组织不脱产学习,以完成其普通教育的决议制定。共29条。主要内容:(1)确定青年工人学校为中等普通教育机构,其教学在不脱产的条件下进行,旨在向青年工人提供七年制学校和中学范围的普通教育,并使青年工人受到热爱祖国和忠于苏维埃政权的教养。(2)学校由各州、边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人民委员会根据情况设立,或由企业单独设立,或由几个企业合办。分七年制学校(设五、六、七年级)和中学(设五、六、七、八、九、十年级)两类,并为未读完小学的学生设预备班。(3)由教育人民委员部及其下属机构配备校长和师资,提供教科书、教具和文具,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一般领导;由各工业人民委员部和企业负责解决校舍、设备、取暖及照明问题,并为学生提供其他必要的学习条件。(4)教学按生产条件组织轮班学习。

每班学生不超过20人。9月1日至次年8月1日为一学年,每学年48周,每周上课9学时。其课业按七年制学校和十年制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主要教学组织形式是上课,亦提供辅导。

每学年末举行升级或毕业考试。(5)明确规定招生时间与程序。(6)认定其毕业生享受与普通七年制学校和十年制学校毕业生同样的权利。

(7)对校长、教导主任、各年级教师、班主任的资历、职责和学校财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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