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专区、县三级教育行政工作的几项规定

书籍:湖湘文化大辞典上卷 更新时间:2018-09-16 15:24: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湖南人民出版社《湖湘文化大辞典上卷》第653页(287字)

1949年11月,湖南省临时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对省、专区、县三级教育行政工作作出的规定。

主要精神是:①省立、联立、私立中学的有关创设、停办、合并及班次编制、经费标准、主管人员任免统一由省临时政府掌管,省里随时征询专署或县的意见;②县(市)立中等学校,其创设、停办、合并及班次编制、经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原则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报呈该主管专署核定,报请省政府备查。其负责人由县(市)推荐,再由专署转呈省政府统一任免;③专署对于所辖县(市)的教育行政及公私立中学,应经常就近督导考核。

学生学籍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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