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精神疾病现代药物治疗手册》第41页(3359字)
心境障碍的诊断标准可以分为抑郁、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及各种类型情感障碍的分类标准。定义抑郁发作要首先考察病史中是否出现过躁狂发作,如果曾经出现躁狂发作,则归类于双相情感障碍之中。现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关于心境障碍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是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为主的一组精神障碍,并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可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多可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一)抑郁发作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着。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物质所致抑郁。
【说明】本抑郁发作的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二)复发性抑郁症
【诊断标准】
(1)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另一次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
(2)以前从未有躁狂符合任何一型躁狂、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
(3)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
(三)躁狂发作
躁狂发作以心境高涨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高兴愉快到欣喜若狂,某些病例以易激惹为主。病情轻者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有轻度损害,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躁狂。
【说明】本躁狂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三)复发性躁狂症
【诊断标准】
(1)目前发作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1次发作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标准;
(2)从未有抑郁障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
(3)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的躁狂。
(四)持续性心境障碍
1.环性心境障碍
【症状标准】反复出现心境高涨或低落,但不符合躁狂或抑郁发作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2年,但这2年中,可有数月心境正常间歇期。
【排除标准】
(1)心境变化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的直接后果,也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2)排除躁狂或抑郁发作,一旦符合相应标准即诊断为其他类型情感障碍。
2.恶劣心境
【症状标准】持续存在心境低落,但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的症状标准,同时无躁狂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自知力完整或较完整。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在这2年中,很少有持续2个月的心境正常间歇期。
【排除标准】
(1)心境变化并非躯体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直接后果,也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2)排除各型抑郁(包括慢性抑郁或环性情感障碍),一旦符合相应的其他类型情感障碍标准,则应作出相应其他类型诊断;
(3)排除抑郁性人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