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代关于杂文价值的论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二卷散文卷》第9页(1195字)
三十年代初,因鲁迅和瞿秋白等的创作实践和大力推进,战斗杂文蓬勃发展,日见斑斓。
这引起了国民党政府的注意,也招来了一些资产阶级文人的反对。1934年9月,林希隽在《现代》第5卷第5期发表《杂文与杂文家》一文,认为杂文的蓬勃,是“畸形的发展”,“意义是极端狭窄的。
”并诬蔑写杂文“是最可耻可卑的事情”,是“一种恶劣的倾向”。同年,他又在《社会月报》9月号发表《文章的商品化》一文,指责杂文作者是用“粗制滥造”的方法获取“较多的报酬”,并无人去“用苦功夫认真创作”。林的言论遭到进步杂文作家的共同反对。其中耳耶(聂绀弩)发表《谈杂文》一文,指出杂文的“蓬勃”,“有它确凿的社会根据”,同时杂文“又是从刻苦艰辛中产生出来的”。
鲁迅的《商贾的批评》、《做杂文也不易》等,阐述了杂文的价值和意义,指出这是一种“严肃的工作,和人生有关,并且也不十分容易做”。1935年,论争更加扩大。
施蛰存在《文饭小品》第三期(1935年4月)发表的《伏尔泰》一文中,批评杂文是“有宣传作用”而缺少留传后世的“文艺价值”的东西。林希隽又在7月号的《星火》发表《杂文问题》一文,认为杂文是雕虫小技,作家应制作杂文以外的作品。杜衡的《文坛的骂风》则认为杂文的流行是“文坛上一团糟的混战”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短论也,杂文也,差不多成了骂人文章的‘雅称’,于是,骂风四起,以致弄成今日这不可收拾的局势。”先河在《青光》上发表《所谓杂文问题》肯定杂文价值,批评林希隽的错误观点,申去疾在《论所谓“杂文的问题”》中为林文观点辩护。针对施蛰存的《伏尔泰》一文,周木斋发表了《杂文的文艺价值》,批评施文对杂文社会价值的扼杀,施蛰存写了《杂文的文艺价值》作答,进一步强调杂文应有文艺价值。周木斋在同年7月20日发表《如此这般》(《太白》第2卷第9期),指出施文其实是“不能不说落了一般反对杂文的窠臼。”1935年,社会上不少有识之士对鲁迅杂文和一般杂文的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已有较深刻的认识。木山的《读完鲁迅的〈准风月谈〉以后》,剑的《评小品文作家》,郁达夫的《〈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二集〉导言》中,都高度评价鲁迅等人的杂文,认为这是中国现代散文的“最丰富最伟大的成绩”。
对杂文的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及其两者之间的统一作出最深刻论述的是鲁迅。鲁迅对邵洵美、林希隽、杜衡之流对杂文的指责给予有力的回击。
他尖锐地指出他们是杂文的“死的说教者”,他们之所以对杂文有“切骨之仇”,给了种种“罪状”,主要是“憎恶”杂文的“战斗”倾向和思想内容。鲁迅针对那些不承认杂文也是文学的“为艺术而艺术”的“不是东西之流”的论调,幽默地说杂文“恐怕要归入高尚的文学的楼台”,将同《西厢记》和《红楼梦》,将同《伊索寓言》和《西塞罗的演讲》一样,要在“文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同上》),明确肯定杂文的艺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