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04:57:26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705页(256字)
亦称“常平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惠民等仓,调剂民食。
熙宁元年(1068年),各路仓库积存钱谷一千五百余万贯石。王安石于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
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至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五户或十户为一保,互相检察。
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不过十五贯,末等户不过一贯五百文。所借随当年夏秋两税于六月和十一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
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于诸路。有抑配和收取重息等弊。元祐元年(1086年)废止。后兴废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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