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公司章程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
更新时间:2019-03-08 17:23:29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第1018页(143字)
清末奖励工商业的规定。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11月公布。共二十条。规定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七品至头品顶戴。
1907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已有职衔者,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者,亦可分别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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