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追权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 更新时间:2019-03-08 20:22:33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第1062页(261字)

沿海国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可以对该船舶追逐到公海,将它拿捕,带回该国港口交付审讯的权利。

这种追逐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开始,如涉及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章时,也可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紧追。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上述水域外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另一国家的领海时,追逐必须立即停止。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对船舶因紧追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紧追国应给予赔偿。

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须有可识的清楚标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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