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关系量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27页(581字)

某种特定的消费关系发展的程度和适用的范围。

消费关系的质和量是统一的。在某种消费关系的质的规定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其量的规定就是该消费关系发展的程度和适用的范围。以消费资料所有制为例,社会主义消费资料所有制的量的规定,首先,就是这种消费资料所有制发展到什么程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消费品比较匮乏,商品性消费尚不够发展,生存资料占绝大比重,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为数甚微,这是社会主义建设起步阶段消费资料所有制发展过程的主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却得到了显着提高,消费品日益丰富,商品性消费占主要地位,生存资料的比重逐渐下降,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这是我国现阶段消费资料所有制发展程度的主要标志。其次,就这种消费资料所有制适用范围的大小,如果它是同时并存的几种消费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之一,因而只适用于它本身借以存在的范围,这是它发展程度低的标志;如果它已经发展到占统治地位,因而适用于全社会的范围,这是它发展程度高的标志。消费关系其余构成要素的量的规定可用同样的方法来论证。

消费关系各个要素的量的观念的总和,就构成消费关系总体的量的规定。

〖参〗消费关系系统

消费关系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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