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消费结构职业差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185页(873字)
从事不同职业的消费者在消费结构上的差异。
人们在职业上的差别,实质上是他们在劳动分工上的差别的反映。劳动分工之间的差别,可划为若干层次,首先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其次,脑力劳动内部又可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体力劳动内部又可划分为:重体力劳动、中等体力劳动、轻体力劳动三个层次。
最后,每一个层次的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又可分为熟练和不熟练两个层次,等等。上述各种不同层次的劳动表现在人们所从事的各种不同的职业上,而从事各种不同职业人的劳动能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包括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文化生活资料)是不相同的,因此,就形成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消费结构上的差别。
按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结构的职业差别的形成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即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形成的。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其生产费用是不同的,因此,其工资水平具有明显的差别,不同的工资收入水平,形成了他们之间不同的消费水平,进而形成了与他们的职业特点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消费结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结构的职业差别,主要是通过按劳分配的劳动工资政策形成的。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要承认各种劳动之间存在的差别,同时,在劳动报酬上要充分体现这些差别,使从事不同职业的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对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相适应的劳动报酬,从而形成与他们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不同的消费水平,进而形成与他们职业特点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消费结构,如果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不力,劳动报酬不能体现各种劳动之间的差别,那就不能形成与各种职业特点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消费结构,而只能形成平面的同一层次的雷同型消费结构,这种雷同型消费结构会导致消费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市场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对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对生产的发展极为不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收入分配政策将会有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为形成与不同职业特点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消费结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