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费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13页(659字)

消费者自愿入股联合组成的商业组织。

它主要通过消费品的销售为社会服务。最早的消费合作社是英国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中国第一个合作社是北京大学消费公社,由北京大学教授胡钧元等倡议,于1918年3月30日在北京景山东街42号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了职员,设董事部和监事部。该社有资金1万元,专备教职员工及学生日常消费物品,对社员实行廉价供应。

它存在时间很短,但对中国的消费合作运动有一定影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安源路矿工人消费者合作社,成立于1922年7月,于1923年2月7日正式营业,1925年9月21日被当时的路矿当局勾结军阀捣毁。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7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总的原则是城市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市场由供销社负责。在此原则下,城市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全部移交国营商业经营,国营商业除粮食机构外,农村采购机构全部移交供销合作社接受经营。

到1955年第三季度,绝大多数省、市进行了移交。移交后,在直辖市、省辖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成立国营市贸易公司,将县城和专区辖市移交出来的那一部分消费合作社分别并入有关国营公司;消费合作社经过改组或并入国营商业的,都立即执行国营商业制度。至1956年上半年,完成了消费合作社的移交、改组或合并工作。近几年来,在一些城市又开始进行重建消费合作社的试点工作。

继1995年天津出现了全国首家城市职工消费合作社以来,其他许多城市都进行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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