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1页(781字)
对个人的各种所得课征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时往往有免税项目或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扣除。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按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管其是否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民。按属人主义原则,仅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管其收入来源于国外还是国内。
世界各国目前较普遍的是把这两种课征原则结合实行,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非本国公民或居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此外,有的国家对各项所得采用综合课税制,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课税制。我国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之前对个人所得课税包括三个税种: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1986年开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使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课征。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如下的特点和作用:税率低、税负轻、严控管理检查、加倍从重处罚;分项征收、定额扣除、计算简便;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