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1页(430字)

公开告知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当其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存在的某种危险情况和信息,以引起警觉,避免受劣质或危险商品和服务的损害。

在我国,消费警示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7年底率先提出来的,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把对消费者的保护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水平的一项积极措施。就警示内容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商品知识类。

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缺乏商品和服务知识,可能导致受损害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二是危险产品警示。

即一些商品由于种种原因,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如捆装啤酒酒瓶易爆炸伤人,高压锅、直排式热水器易造成伤害等,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警示由于是着眼于防患未然,很受广大消费者欢迎,这项工作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并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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