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3页(1231字)

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经历了比较长的立法过程。早在1982年2月,针对我国广告刚刚起步,广告市场尚未形成,但广告内容混乱的局面,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7年10月,针对广告业发展速度较快,而法制滞后的局面,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单独或者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的单项规章。为进一步加大对广告业的监督力度,从1990年开始酝酿,1991年正式组织《广告法》起草班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经济界、法律界专家多次论证,反复修改逐步形成。

该法是规范我国广告市场行为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广告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共6章49条,内容包括:总则、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是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这就意味着《广告管理条例》及一系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将继续有效。需要指出的是,该法调整对象虽然侧重点在商业、服务性广告。但是,它的力度,它的涵盖面,都是其他广告法律、法规所不能比拟的。

该法对消费者的保护,除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章广告审查中的条款以外,更具体体现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

该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承担虚假广告造成的一切恶果,包括承担受害人精神、物质上的一切损失。

采取这样严厉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思想上重视发布违法广告的危害和后果,震慑和打击虚假和其他广告违法活动。显然,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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