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8页(625字)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又根据1993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修改。该法共8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法》注册程序和监督管理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化。

《商标法》是在总结了30多年商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商标管理条例中行之有效、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容,借鉴了国际商标专用权制度中可以吸收的东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初步完备的社会主义商标法律制度。该法也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之一。在立法原则上,该法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在该法许多具体条文中,都有“保证商品质量”或对商品质量负责的规定。显然,这些都是有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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