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4页(847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这里所指的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的称为消费者委员会或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都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在此之前,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第一个县级消费者组织;1984年9月广州市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
截止1998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086个,还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集贸市场、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域、居委会、机关、厂矿、学校建立分会、投诉站12.5万多个,在商业、服务业建立受消协指导的联络站20488个,我国已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消费者协会组织网络。消费者协会一般都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发起。
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
会长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名誉会长一般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的领导同志担任。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广大群众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具体是:(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