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市场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40页(714字)
西周市场贸易管理制度。
其主要表现如下:开放各类市场,加强统一管理。共设三种市场。(1)固定市场。一般设在国都和诸侯国王宫的后面,置司市统一管理。也有的设在交通要道,每隔50里一处,便于过往行人购买消费品的需要。(2)临时市场。
为诸侯约会和出兵征讨提供所需要的消费品而设。(3)乡村集市。
属自由市场,开市和散集均听凭自然。
固定市场有统一规定的开放时间。
王城市每日开放三次,朝市、大市和夕市。朝市在早晨,以商人交易为主;大市在中午,一般消费者购买为主;夕市在傍晚,以商贩交易为主。
出入市集大门有专人管理,市内商品按价格和种类分别陈列在不同的区段,以供消费者选购。市内均有国家纠察和管理人员巡视,以维护正常贸易秩序,违者即刻查办。具体管理办法是:(1)货物出入市场,需持有司市颁发的玺节即凭证,方可放行。(2)官府评议价格,监督市场贸易。西周市场商品价格,销售者不能自行确定,而必须由国家委任的官吏——贾师,加以评定和审定。凡未经贾师审定的价格,均属无效。(3)调剂市场供求,保证社会消费。由此制定出国家指导市场供应的基本原则。即,凡市场所需之商品,没有的要使之有;对消费有利之商品要尽力增加市场供应。对有害的消费品禁止投放市场。奢侈腐化的商品要尽力减少。“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周礼·地官》)。
总之,西周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体现了鼓励商业经营和加强消费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使商业的发展基本上适应以农为主的自然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调剂和保证社会消费,稳定经济生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