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3页(502字)

巴西土地立法较早。1850年,当时帝国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除购买之外,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得土地。该规定限制中小地产发展,保护大土地所有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巴西重视土地制度调整。1946年,联邦《宪法》规定:促进地产公平分配,人人机会均等。同年11月《宪法修正案》提出进行全国土地改革。1964年11月30日,政府发布4504号法令,颁布新的《土地法》,成为巴西土地基本法。1969年、1971年政府多次颁布法令,对外国人占用土地作出规定,同时制定了土地重分计划。根据法令规定,政府将拨款购买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低价卖给中小农户。为具体实施土地改革,1985年10月10日,联邦政府发布91766号法令,正式颁布《全国土地改革计划和其他法案》。法案提出,1985年至1989年将有140万人受益土地改革。法案对土地改革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目标、优先行动区域、行动策略、资金援助等作出详细规定。巴西重视土地管理、保护立法。制定了许多与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有关的法律,如《土地规划法》、《土地分割法》、《环境保护法》等。巴西还颁布了优惠土地税收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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