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3页(541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条规定,根据其用途,土地可分为:(1)农业土地,即:农业生产用地(可耕地、葡萄园、种植园、苗圃、果园、啤酒花种植园及桑树种植地、牧场、暖房温室、秧棚等),不属于林业规划区的林地、林中草地,畜牧业建筑和设施用地,场,改良土壤、农用技术开发道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仓库用地以及可以用于农业生产的不毛之地;(2)森林土地,即:森林覆盖的地皮,林木种植、生产或森林管理所需的土地,造林用地以及属于林业规划区的不毛之地——石头山、悬崖、砾石地、峭壁、沟壑和河流——假如这些土地都在林业规划区内;(3)经常处于水下的土地,即:河流的小河床,畜水量最多时的湖底,内海水底及领海水底;(4)居民区土地,城市和农村居民区建筑物和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地皮,包括农业和林业用地;(5)特殊用地,即带有附属建筑和设施的公路、铁路、轮船和航空运输用地;水力和火力发电站、电能和天然气运输、电讯的建筑和设施用地;开采矿产及石油的各种形式提炼厂占地;国防用地;沙滩;保护区;名胜古迹;古建筑群;历史考古遗址及其他用地。第44条规定,执行本法后产生的新所有权的地界划分,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专业机关制定的划分土地的计划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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