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狩猎场委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8页(389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4条规定:(1)狩猎场设置者为了保护、繁殖狩猎鸟兽和有效经营狩猎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具备总统令规定之条件者的申请,委托管理、经营狩猎场工作。(2)狩猎场设置者欲根据第1项规定委托管理、经营狩猎场时,应按总统令规定获得山林厅长的批准。(3)按第1项规定接受狩猎场之管理、经营委托者,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标准,具备能够防止因狩猎产生之危害及使用者进行合理之狩猎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应制定必要的狩猎管理规章,以获得狩猎场设置者的批准。(4)关于按第1项规定委托管理、经营之狩猎场之委托期限和使用费标准及其他有关委托管理狩猎场之管理、经营的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5)欲在委托管理狩猎场内狩猎时,虽未获得执照,但可以根据农林水产部令规定,自根据第1项规定得到管理、经营委托者申报后进行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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