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狩猎场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7页(401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3条规定:(1)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鸟兽之保护、繁殖和国民之合理的狩猎活动,可以根据总统令规定在一定地区设置狩猎场。(2)除本法或其他法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得在按本法第1项规定设置的狩猎场之外捕获狩猎鸟兽。(3)欲捕获狩猎场内之狩猎鸟兽者,须获得设置狩猎场者的批准。(4)狩猎场设置者欲在狩猎场内设立狩猎所需之设施时,应获得在其土地上有正当权利者的同意或应签订有关租借合同。(5)狩场使用费等收入除用于狩猎场设施的设置、维修及管理和鸟兽保护事业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6)狩猎场设置者可以让欲在狩猎场内进行狩猎者参加保险,以便在因狩猎而发生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时,对其进行补偿。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11条规定,欲根据规定设置狩猎场时,其主管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或地方自治团体之长应获得山林厅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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