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7页(345字)

蒙古《狩猎法》第3章违反狩猎法令应负的责任中规定,对违法的人,可按其违法性质和造成损失的程序,采取以下处罚:(1)初次违反狩猎法令,情节轻微者罚款25至100图格里克。(2)超过准许猎捕的数量又不向商业采购组织上交毛皮兽的毛皮者罚款100至200图格里克并没收猎物、猎枪和其他猎具。(3)未经特别许可,使用国家机关、合作社及社会团体的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自行交通工具狩猎者,违法人员须偿付全部损失款额,并在两年内剥夺其驾驶个人和国家车辆的权利。(4)如按狩猎法规定的没收猎物无法执行,则毛皮兽皮的赔偿按5至10倍于一级品国家收购价收购,其他猎物的赔偿按国家收购的3倍收款。本法还规定,上述处罚措施,由本法指定的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和代表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