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损失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7页(338字)
蒙古《狩猎法》第3章违反狩猎法令应负的责任中规定,违反狩猎法令,使狩猎业或狩猎资源遭致损失者,必须无非议地交付赔款,并列入狩猎业收入。非法猎取的野生动物和鸟禽,每一只的赔款价格规定如下:(1)野马、野驴、野骆驼、熊、食啼兔兽、羚羊为3000图格里克。(2)驼鹿为1500图格里格。(3)海獭、水獭、黑貂、貂、雪豹为1500图格里克。(4)马鹿、野山羊为1000图格里克。(5)野猪、瞪羚为500图格里克。(6)黄羊、狍子为300图格里克。(7)旱獭为100图格里克。(8)天鹅、雪鸡、野鸡为100图格里克。(9)鸨、雁、野鸟鸡、雷鸟、沙鸡为25图格里克。捕猎幼兽、损坏鸟蛋,其赔偿款为非法捕猎该兽类、鸟禽损失赔偿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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