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用水计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1页(278字)

德国《水法》规定:(1)为保证生活和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应为流域或经济区制定总的用水计划。(2)用水计划应考虑现有的水源以及防洪和保持水源清洁等必要因素。(3)总用水计划应与地区计划的要求相协调。(4)总用水计划应由各州在征得联邦议院同意后,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指示制定。(5)为了确保与公共福利事业有关的水的汲取、贮存、废水处理、水的补充、水电站用水、灌溉、防潮或改善地表水等项计划的实施,各州政府可通过颁布法令的办法划分规划区。在规划区内,不得进行任何旨在提高其实际用水量或影响规划项目实施的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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