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欧国际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8页(732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1955年,希腊与土耳其签订水协定,主要内容为埃天罗斯河的防洪控制工程。协定规定沿河两岸修建防护堤。(2)1956年,希腊与南斯拉夫签订水协定,规定两国就共同感兴趣的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合作,为此成立协调监督委员会,研究阿克西奥斯河、多伊拉尼湖和普雷斯帕湖以及靠近边境的湍急河流的开发控制问题。此外,该协定还规定两国互相交换水文气象资料。两国委员会轮流每年在希腊的索罗尼卡市和南斯拉夫的斯科波杰市举行一次会议。(3)1964年,希腊与保加利亚签订河流开发合作协定,规定两国就埃夫罗斯、阿尔达、内斯多斯和斯特鲁马河开发的规划、设计进行合作,并交换水文、地质、农业和洪水资料。该协定还就在内斯多斯河上修建一座水库和在斯特鲁马河上兴建拦沙库以及在希腊色雷斯平原上兴建灌溉设施等,作出规定。根据一项补充协定,保加利亚同意在60年期间内,每年自阿尔达河向希腊的灌区供水1.86亿立方米。(4)1864年,西班牙与葡萄牙两国签订边界河流协议,后来又签订很多河流用水制度方面的协议。(5)1856年,西班牙与法国签订共有水资源联合使用问题。1866年签订补充条款,规定成立国际工程师委员会,对共同分享的边界水资源进行管理。(6)1972年,葡萄牙与西班牙签订杜罗河落差划分问题协议,规定杜罗河边界段分成两部分,上游段归葡萄牙,下游段归西班牙。(7)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再次签订协议,规定利马河和瓜迪亚纳河的边界段归葡萄牙,埃尔乔河、塞凡尔河、昌卡河的边界段归西班牙。米尼奥河的边界不划分,每一国家各利用其一半的落差。(8)1979年,葡萄牙和西班牙签订有关对水资源管理进行合作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