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权利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8页(280字)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3章土地登记程序中规定,土地总登记后设定的他项权利,或已登记的他项权利如有移转或内容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继承登记的,可在6个月内进行。在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申请登记时,应提出位置图。进行地役权设定登记时,应记明供役地的标示;承典耕地申请典权设定登记时,承典人应提出自耕能力证明书;申请进行抵押设定的登记,其设定人非债务人时,契约书及申请书应经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土地总登记后,因合法占有申请地上权取得登记时,应提出占有土地四邻的证明书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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