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5页(278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18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4条第1项第9条之规定者;(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依本法之许可者。第19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依第10条、第13条或第15条规定之管理厅的命令者;(2)违反第11条第1项之规定者;(3)违反第12条第1项之规定者。第20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1)不设置第6条第2项之标志者;(2)妨害、拒绝或逃避第16条第1项规定之出入或调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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