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分配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317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38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者才有权分得土地:(1)应是保加利亚公民;(2)应具有劳动能力;(3)应是合法成家者。作为例外对未婚的兄弟和姐妹组成的户,只要他们中间有一个成员具有劳动能力,可分给他们土地。单身户不分配土地;(4)应是分配土地所在的居民点的居民。根据土地管理局的指令,只要土地的距离不妨碍耕种,应分得土地者也可从其他居民点分到土地;(5)不曾因轻率、酗酒或其他错误而全部或部分丢失土地者;(6)不应是被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者。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的判断,如果符合分配土地的条件,被剥夺这些权利者的家庭也可分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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