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4页(278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28条规定,依本条例产生的确定土地改革区的法令生效之后三年内,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出卖土地改革区的土地或制造任何与这些土地的瓜葛,得到委员会或委员会委托人的书面批准者除外。土改办征购或征服土地时,如发现有违反本条款第一段规定的行为,以及使土地改革受损、受阻的财产或其他东西,委员会、委员会的委托人有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发出书面通知,责令他们在规定的限期内纠正或拆除,如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执行,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托人有权拆除,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不得要求赔偿并须支付拆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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