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地役权设立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5页(378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欲通过他人土地排水的土地所有人,在修建水道以前,除应当对土所有人因将土地分割为两块或者数块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因水道通过给土地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外,还应当根据估价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进行估价时,不得扣除税款和其他土地的固有负担。对于为堆放材料和废弃物而占用的土地,只需支付占用土地价值的半数,对占用的土地进行估价时,同样不得扣除税款和其他土地固有的负担。在不损害水道、堆放物以及水道的养护的情况下,供役地的所有人可以在堆放材料和废弃物的土地上植树或者移动、搬开堆放的材料和废弃物。第1039条规定,如果请求临时排放的时间不超过9年,则排放人只需支付本法第1038条规定的占用土地的价值以及其他损失补偿金的半数,但是,在使用期限届满时排放人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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