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土地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7页(516字)
新西兰《宪法》和土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管理机构实行中央政府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向各地区派驻办事机构和人员,对土地实施直接管理;派驻办事机构对社会均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收取利润除部分按规定上交,均享受国家免税优惠;地方政府没有土地管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新西兰土地管理由三个部共同承担:(1)测量与土地信息部,可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向社会售卖或出租国有土地,并负责收取地价款和土地租金,监督国有土地承租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其义务,对违法用地者给以法律制裁,制止侵犯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该部还负责土地测量、提供土地信息服务、培训测量师、对测量师进行资格认定、绘制地籍测量图等地籍管理工作。该部在全国各地设有若干办事机构。(2)司法部,设置土地存契约登记处,负责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土地权利人的权利。(3)估价部,负责对土地进行估价,包括土地价值、土地上面的改良物价值、土地财产的资金价值、土地资产应收取差饷数额等。此外,新西兰于1986年颁布《国有公司法》。其中决定成立国家所有的土地公司,主要从事所有国有土地的买卖及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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