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文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8页(187字)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4条规定,按照本法及其规划,对于本法实施以前或以后已签署并生效的所有财产转让书及转让管理的遗嘱认证或信件,其中涉及新加坡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由于本法实施而受到影响,并按照任何已被取消的法令还没有进行登记的,皆可按照后面条款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证据得不到法院承认而不予登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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