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界标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8页(264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39条规定:(1)土地拥有者都应保护已设立在其所属土地范围内的界标,如果界标被破坏或移动,不管地税征收官是否委托他看管该界标,都应立即报告土地局或最近处警察局的负责官员。(2)土地拥有者如果忽视履行本条对其规定的职责,则应认为是犯罪,应处以200新元以下罚款。第40条规定,按照本部分规定,凡已经公布的地图上所标示的每一个界标,不管该界标是否按本法第二或第三部分的规定设立,都应认为是已经存在的界标,但界标与本部分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除外。
上一篇:新加坡土地界标管理权力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