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地区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3页(232字)

根据意大利水法律规定,地区级和省级机构,均具有除立法权和行政权外的自治权,享有财政自主权。主管公共工程和名胜古迹部门的权力,限于区级范围。具有特殊情况的省份允许具有自治权、行政管理权和财政自主权。有权开发公共水资源、矿泉水;有权管理渔业和控制省际公共工程;有权开垦土地和植树造林。根据规定,一般省份的权力是:颁发捕执照、渔业许可证;批准向公共水域排泄工业废水申请;资助各种内河航运、土地开垦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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