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引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4页(276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2章引灌中规定:管理机构应制定灌溉计划。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各水权,在不影响必要灌溉时,可随时调节。灌溉区现有水源如无法每年实施全区灌溉时,管理机构可采取分年轮灌。旱季水源锐减无法轮灌时,管理机构可对已种植农田重点灌溉,对被停灌而未种植的农田,应酌减或免收其应纳费用。农田灌溉用水应由指定水口另修给水路纲引水入田,不得私开水口。农田灌溉用水,除引用排水、地下水或使用抽水机及其他机械汲水外,概以自流灌溉为限。引水设施在年修时,可停止引水,但以不妨碍灌溉农田为原则,并应先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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