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7页(630字)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113个国家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两个主要文件,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人类环境宣言》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简称,由各国在会议上取得的7项共同观点和26项原则组成。其中26项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关于人的环境权和保护环境义务的规定;(2)确定了保护各种环境要素,防止环境污染的必要性;(3)关于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加以照顾,提供额外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4)关于对各国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5)关于正确调整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关系的原则。《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由包含109条建议的环境评价、环境管理和支持措施的三个方面所组成。其中涉及环境评价的共59条,要求从全球角度出发,对各国的资源及其管理和技术经济特别是农业政策及其活动进行调查和评价,并要求建立必要的研究机构、监测系统以进行情报交流。涉及环境管理的共70条。该行动计划的建议中,有若干条直接涉及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制定,如建议制定保护栖息在国际水域的野生动物和迁徙动物公约、制定10年间全面禁止捕鲸公约、制定防止倾废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制定缔结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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