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7页(299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关系领域和国际法律调整范围扩大,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原则越来越多地写入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国际条约和联合国的决议。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各缔约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并确立一整套机制。1984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通过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可能发生的争端。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通过《里约宣言》第26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应和平地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解决其一切的环境争端。”会议期间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及相应的方法和机制也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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