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农组织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7页(416字)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成立于1945年10月16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中把“保护自然资源”规定为该组织的职能之一。该组织先后起草和通过大量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如参与和主持起草《设立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协定》(1949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1956年)、《设立西南亚东部沙漠蝗虫分布区控制委员会协定》(1963年)、《设立近东沙漠蝗虫控制委员会协定》(1965年)、《养护大西洋金枪国际公约》(1966年)、《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1969年)、《设立西北非洲沙漠蝗虫控制委员会协定》(1970年)等。该组织还通过它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成立的食品标准法典委员会制定国际食品标准。参与制定《国际粮食质量标准》、《粮食作物中可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农药量标准》等。这些标准,也是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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