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保护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6页(217字)

韩国《环境保护法》第11章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5年以下惩役或1500万元以下罚金:(1)未得到本法所规定的许可而修建排放设施进行生产或防止设施未正常运转的;(2)凡本法规定的检查结果不合格而进行生产的;(3)违反停止使用排放设施的命令的;(4)违反本法所规定的搬迁命令而继续生产的;(5)违反停止使用或关闭排放设施的命令继续生产的;(6)违反本法规定制造或输入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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