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困难豁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3页(868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9节规定,该主管部长应当允许人们为对受影响的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繁殖以及保存受影响的物种而从事包括为本法第八节所禁止的行为在内的各种行为且可为这些行为规定期限及各种限制条件。本节还规定:(1)若某人早在《联邦公报》上刊出将某种鱼、野生动物、植物定为濒于绝灭的物种的通告之日前与他人签订了涉及此类物种的合同且把此物种列入据本法第3节规定颁发的濒于绝灭的物种的名录中一事将使该人对此合同承受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则该部长可以据该人向他呈交的豁免申请书以及随豁免申请书一起呈交的说明他所遇到的困难的材料,据本法第8节的规定,同意该人在该部长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免予遵守有关规定,以减轻该人的负担。但(A)不得在《联邦公报》上刊出拟将某物种定为濒于绝灭的物种的通告之日起一年以后再颁发这种豁免证书,且也不得给那些其合同所规定的鱼、野生动物或植物的数量超过了该部长所规定的数量的人颁发豁免证书;(B)在1973年12月28日前被该部长定为濒于绝灭的物种的所谓一年期限应在公法93-205页第14节所规定的期限内终止;(C)不得向用于商业活动目的而进口、出口已列入该公约附录Ⅰ中的物种的人颁发豁免证书。(2)本节所称“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包括但不限于:(A)因本法的实施而不能履行那些在《联邦公报》上刊出将它们列为濒于绝灭的物种的通知之日前签订的涉及这些物种的合同将导致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B)在将某物种被定为濒于绝灭的物种的通告刊出之前一年内若依本法规定认为猎捕此物种是违法行为则将使某人原以从事的合法猎捕无法进行,从而使他的收入遭到重大损失;(C)若据本法规定认为某人所从事的猎捕为非法,则由于(i)没有别的生计来源;(ii)其主要生活靠渔猎作业维持;(iii)为了生活只能从事此种作业,而全使这些人生计无着落。(3)该部长可以对表明某人遇到了难以承担的经济负担的事宜规定各种他认为适当的要求。该部长可以在据本节规定颁发的豁免证书中规定适用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