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都市遗产保护区筹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1页(415字)

法国1984年4月25日颁布《关于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保护区的法令》规定:(1)计划设立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保护区的决定草案应依据有关市镇议会的决议作出或由在本大区的共和国特派员作出。计划设立保护区的决定草案被张贴在市镇政府和省政府,保留1个月,并且在全省发行的两份报纸刊登有关按语。(2)由市镇议会决定筹划设立保护区的,筹划工作在市镇长领导下进行或者市镇提出要求的,此工作由市镇合作公营机构主席领导进行。在这两种情形下均须法兰西房建局建筑设计师协助。(3)设立保护区的计划文件包括:一份陈述项目涉及地区的历史、地理、建筑或都市特点以及设立保护区理由的说明书;为保护保护区内的全部或部分建筑、风景和都市化的一般措施和特殊措施;一份图表文件,标明保护区界限以及保护区内须执行专门规定的部分。(4)该计划被转交有关的市镇议会。后者在4个月之内提出其意见,逾期无答复的,被视作持赞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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