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和立案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83页(1408字)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接待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建立会员违规档案。
第三十条 接待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向被投诉会员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会员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
第三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会员应当如实回答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三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会员。
第三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本惩戒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惩戒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