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6页(680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图书的编辑、印制、发行等出版图书全过程活动的管理。图书出版管理的归口主管机关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对图书出版管理的规则主要有:①对图书出版单位实行按专业分工出书,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出书范围。②宏观调控出书计划,各出版社要按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出书计划;对各出版社的出书总量实行控制,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各出版社的年度计划,经平衡协调后,下达年度图书出版书号指标,各出版社均应在下达的书号指标内出书,无书号指标不能出书。③图书编辑实行三级审稿制,即责任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复审、总编辑负责终审。④禁止买卖书号,禁止收费约稿,不得以书号变相出期刊杂志。⑤不得出版有国家法律禁止出版内容的图书;根据规定,有些专题内容书籍的出版,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着作、涉外宣传书稿、宗教书稿等,要按规定申报,或按新闻出版机关的规定审批后才能出版。⑥图书印刷实行定点企业制度,非经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定点,不能承印图书;承印图书必须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印许可证件;须在图书上刊印书号、印刷企业名称和地址。⑦图书发行分为出版社自办发行和交由专门的图书发行部门发行;有些特定范围内发行的图书,实行内部发行。⑧对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限期整顿、查处非法出版物并没收、销毁、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出版社注册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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