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页(1038字)

指公民对国家政治活动的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是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参政权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的斗争和革命中,但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后,并不是宣布参政权为阶级权利,而是标榜为抽象的人权。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瑞士联邦宪法》第74条规定:“瑞士的男子和女子,对于联邦的选举和投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联邦法以及居住的法律未被剥夺公民权的年满20岁的一切瑞士男子和女子,享有上项有关选举和投票的权利。”资本主义宪法关于参政权的平等与现实的悖论被批判为本质上的虚伪。从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分析,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就不可能使全体公民都充分享有参政权。但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参政权仍有很大的进步意义。首先,它与公然宣布“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实现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观念的革命性改革,即主权在民;其次,既然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那么在现实中为实现这种权利的抗争就有了合法性依据。而权利只有经过争取才能成为现实,只要坚持不懈地争取总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最后,公民要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确实取决于更深刻的社会政治变革,但促成深刻的社会政治变革离不开历史经验的积累,否则难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变革成为恐怖。而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参政权则为积累历史经验提供了容量。

从参政权自身的性质分析,参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参政权的享有得规定形式要件,如法定年龄的限制,创制权得有法定人数的公民连署;②参政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而现代国家大都采用代议制,故参政权的内容与代议制相联系;③参政权意味着公民能对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作出判断,也就要求相应的权利能力,如精神病人就不得行使参政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参政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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